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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部门联系人:褚工 监督部门电话:0411-******
标段(包)名称:马栏河污水处理厂(一期)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工程施工 标段(包)编号:************07001
文件澄清与修改其他内容:1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说明第10.12.5工程款支付方式改为: “预付款:预计在合同签订后45-60个工作日,支付至签约合同价款的30%作为预付款。 进度款:按工程进度的70%。 结算款:工程通过竣工验收,结算报审材料准备齐全,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80%的工程价款,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付款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%。 发票:招标人付款前,中标人应为招标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付款,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全责,造成招标人损失的,中标人应负责赔偿。 注:招标人支付中标人的合同价款为财政资金,财政资金的支付必须履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,审批程序,待相关报批、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,招标人方可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。中标人不得以未收到合同价款为由暂停施工,因此延长的付款时间不视为招标人逾期付款。” 2、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.4.1.1 工程款付款周期改为:“预付款:预计在合同签订后45-60个工作日,支付至签约合同价款的30%作为预付款。 进度款:按工程进度的70%。 结算款:工程通过竣工验收,结算报审材料准备齐全,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80%的工程价款,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付款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%。 发票:发包人付款前,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,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全责,造成发包人损失的,承包人应负责赔偿。 注: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为财政资金,财政资金的支付必须履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,审批程序,待相关报批、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,发包人方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。承包人不得以未收到合同价款为由暂停施工,因此延长的付款时间不视为发包人逾期付款。”
文件澄清与修改编制人:李洁 文件澄清与修改编制人联系电话:0411-******